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促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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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生態環境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瞭《關於促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環科財函[2018]17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針對《指導意見》的出臺背景、主要思路等內容,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有關負責人回答瞭記者的提問。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有什麼重要現實意義?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法》)實施以來,相繼頒佈瞭《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國辦發〔2016〕28號)等政策文件,為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指明瞭方向,提供瞭根本遵循。一是促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需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支撐生態文明建設、改善環境質量和提升環境治理體系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抓好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既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解決影響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全面推進綠色發展的根本之策。二是生態環境領域大量科技創新成果亟待“最後一公裡”的轉化應用。近年來,國傢圍繞水、大氣、土壤、生態、核與輻射安全、環境健康等領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豐碩,為生態環境工作提供瞭重要技術支撐。但是仍有很多成果需要進一步總結凝煉和二次開發,才能真正實現轉化應用。三是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保障。隨著國傢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計劃的實施以及中央環保督察制度的推動,地方環境治理需求大量釋放,生態環境產業也迎來瞭迅猛的發展。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為地方的環境治理提供綜合解決方案和科學治理模式,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科技保障。問:《指導意見》總體思路是什麼?答: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遵循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堅持以市場和管理需求為導向,以優化生態環境科技創新環境、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生態環境科技轉化成效為重點,以建立鏈條完整、制度健全、分工協作、運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為抓手,以創新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為保障,切實解決成果信息不對稱、供需脫節、轉化鏈條不完整等問題,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生態環境產業健康發展。問:《指導意見》編制的原則是什麼?答:在《指導意見》編制全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一是依法依規,突出特點。根據《成果轉化法》中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內容,結合生態環境行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進行具體化和明確化。二是明確目標,精準施策。建立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導向的科研管理機制,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機制,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導向的考核機制,強化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政策保障和監督管理。三是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堅持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強化單位協作,明確職責分工,共同推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問:《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答:一是明確瞭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范疇。《指導意見》依據《成果轉化法》,結合生態環境行業實際,界定瞭生態環境科技成果的定義、分類,包括生態環境治理及修復技術成果和管理技術成果兩類。二是健全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體系。《指導意見》明確瞭生態環境部、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直屬單位、國傢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國傢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等相關單位在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職責定位,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共同開展成果轉化工作。三是提出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點任務。按照《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政策要求,提出四項重點任務,一是建設集成果匯聚、信息發佈、供需對接、咨詢交易、金融投資等功能的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二是建設支撐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研究的國傢科技成果轉化聯合創新中心;三是健全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評估體系,積極推行第三方技術評估制度;四是針對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需求,開展科技成果示范推廣等;五是選擇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典型園區、典型行業,匯聚成果、人才、資本、服務等創新要素,建設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區。四是系統提出促進成果轉化的保障措施。提出建立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導向的科研管理機制、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機制和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導向的考核機制。問:生態環境領域的成果轉化和其他領域有何區別,轉化難突出的問題在哪?答:生態環境領域的成果轉化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政策和市場雙導向性。環境政策倒逼產業升級和治污標準提升,市場推動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符合環境治理需求的生態環境科技成果才能實現其市場價值。二是集成性。生態環境領域技術成果轉化往往是多個技術的組合轉化,是一個工藝包、一個整體方案的集成轉化。三是長周期性。生態環境科技的成果從產出到轉化要經過科技研發、工程化、產業化、市場化、資本化等多個環節,成果轉化周期長。成果轉化難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科學化的成果轉化技術評估方法及平臺缺失。目前,對科技成果的評估仍然沿襲傳統的專傢評審,主觀性較強,不能真實反映科技成果的潛在價值和經濟技術水平。二是二次研發不完整,工程化和產品化存在短板。面向環保產業發展需求開展中試熟化與產業化開發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三是技術交易市場不成熟,缺乏有活力的科技中介。現有交易平臺基本功能仍不完善,缺乏統一的技術市場網絡和科技成果信息網絡,服務定位不明確,缺少對成果深層次的專業評估,交易的安全性和規范性無法保證。四是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成果轉化缺乏持續推動力。對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和財政支持創新的微觀引導力度不夠,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支撐,導致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的後續推動力不足。五是供給與需求脫節,產學研用機制亟待完善。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產出的生態環境類科技成果,不能與實際環境治理需求和企業技術治理需求有效銜接,致使相當多的科研選題與生產實際、市場需求聯系不夠緊密。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相對滯後。問:環境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和環境管理技術成果轉化有何特征及區別?答:《指導意見》規定瞭生態環境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成果轉化特征主要包括技術評估、技術驗證、二次開發、技術交易和產業孵化等環節;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成果轉化特征主要包括技術整理、集成與二次加工等環節。二者對象不同,轉化內容不同。問:生態環境科技創新領域如何打通科研成果轉化的“最後一公裡”?答:一是全面構建成果轉化體系,穩步推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結合我國現階段生態環境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明確參與科技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梳理出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相關方與職責定位,發揮功能優勢,打造適合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二是加強全鏈條融合發展,打通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關卡。建立國傢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聯合創新中心、成果轉化聯盟、成果轉化示范區、綜合服務平臺等,合力推動成果轉化順利進行。三是借力行業發展,探索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引導、平臺主推、地方主建的生態環境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成果轉化模式;服務國傢管理、非市場化運營的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成果轉化模式。(編輯;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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