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二審:污染企業向公眾賠禮道歉

清洗太陽能板 這起此前備受關註的歷史毒地污染案終於塵埃落定。圖片來源:視覺中國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二審結果於江蘇省高院作出判決,撤銷常州中院2016年的一審判決結果,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這起此前備受關註的歷史毒地污染案終於塵埃落定。據二審宣判結果,三傢被上訴企業應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在判決生效15日內,在國傢級媒體上就其污染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三傢被上訴企業向自然之友、綠發會各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萬元;駁回兩環保組織的其他訴訟請求。此案件源於“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國語學校600餘名在校生先後疑似因化工廠污染地塊出現不同癥狀。2016年4月,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綠發會對造成污染的三傢化工廠提起公益訴訟。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審判決兩原告環保組織敗訴。2018年12月19日,江蘇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庭審經過3個多小時的激辯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擬於2018年12月27日進行宣判。兩環保組織的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被上訴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太陽能板清洗任,並向公眾賠禮道歉,糾正一審中的訴訟費計算錯誤。江蘇高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除,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故作出前述判決。對於此案的核心問題——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權的歷史毒地,被告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並向公眾賠禮道歉——江蘇高院認為,三傢上訴公司長期從事農藥化工生產,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風險。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的風險管控與污染修復與“污染者擔責”並不沖突,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並向公眾賠禮道歉。對於關於“由三被上訴企業支付地方政府支出的環境污染治理費用”的上訴請求,江蘇高院認定,超過瞭本案的支持范圍,駁回此上訴請求。對於一審中備受爭議的由原告支付189萬訴訟費,江蘇高院表示,依據相關法規,有財產訴求的訴訟費用按照金額比例分階段繳納,非財產訴求的訴訟為按件收費。此案上訴人的優先訴求為賠禮道歉,應當按照非財產案件案件收費,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上訴企業承擔。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表示,判決結果在預期之內。“這個訴訟的主要目的’污染者擔責’已經達成,特別是關於賠禮道歉的訴求獲得支持,還是非常重要的。”(編輯: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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